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精神,建设一批功能强、品质高的创业孵化基地,现将《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你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芜湖市科技局
2015年1月16日
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建设一批功能强、品质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培育更多创业主体,实现发展产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以扶持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科技成果转化、现代服务业等各类创新创业经济实体发展为目标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带动、竞争分配、市场化操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办法,整合现有创业资源,通过闲置场地改建或创业孵化园区扩建等方式建设。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一产类:种养殖类,总占地面积不少于500亩;现代设施农业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吸纳不少于5户创业实体。
2、二产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吸纳不少于8户创业实体。
3、三产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吸纳不少于10户创业实体。
4、统一标识:在创业孵化基地醒目位置设立“芜湖市(某某)创业孵化基地”标识牌。在各入驻孵化项目门口悬挂标牌,载明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孵化期限、带动就业人数等。
5、统一宣传:在醒目位置设公告牌,载明园区概况、扶持政策、入园项目基本情况,公布各项服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等。
6、统一政策:孵化基地内的税费优惠、场租水电费补贴、社保岗位补贴、融资支持等政策统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7、统一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为入驻项目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第五条
申报认定
每年底市人社局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1、《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供投资营建、租赁或控股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创业孵化基地载体建设面积证明材料、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含公共设施情况说明、水电月租情况、发展规划等);
4、入驻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租赁协议;
5、其他材料。
第六条
扶持政策
1、税费优惠减免。入驻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交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
2、场租、水电费补贴。入驻项目可享受为期三年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具体标准为:主营业务为一产类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按每年10元/m2,单个创业实体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按照每年200元/亩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补贴不超过3万元;主营业务为二产类的,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主营业务为三产类的,按照租金的8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水电费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3、社保和岗位补贴。对创业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对于初创业新纪录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给予1500元/人、20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不超过7000元。
4、融资支持。入驻创业项目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200-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体,可申请享受10万元一下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5、创业服务。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6、其他政策。人社、科技、发改、经信、财政、团委等部门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建园补助
1、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建园补贴。
2、符合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建园资金补助。
第八条
其他要求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符合基地的功能发展定位,在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科技性、前瞻性,具有较好的带动效应,发展前景较好。入驻项目须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3、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资金,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组织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市人社局报送入驻创业孵化企业数量、就业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