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3〕23号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金额、评选比例和评选时间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1600元,按参评学生数的5%评选。
二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按参评学生数的10%评选。
三等奖学金,每人800元,按参评学生数的10%评选。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从学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优结果,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者享受一等奖学金,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享受二等奖学金,单项奖获得者享受三等奖学金。第四学年评选在毕业当年3月份进行。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年限评选发放奖学金。
第四条 为了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评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从学校当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建立奖学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学生工作处每年公布一次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条 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起施行,此前实施的《安徽师范大学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