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自强之星”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7日
安徽师范大学“自强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取得的成效,为当代大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引导和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逆境拼搏、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已获评安徽师范大学及以上级别“自强之星”称号的学生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年3-4月份。
第二章 条件与名额
第四条 评选条件:主要评选事迹比较典型、堪为学生榜样的优秀贫困学子,具体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参评学年考试、考核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在爱国奉献、德行优秀、意志坚强、学业钻研、科技创新、开拓创业或志愿公益等方面,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堪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评选名额:每年评出“自强之星”10名。
第三章 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自强之星”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班级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也可通过他人或组织推荐参评,统一填写申报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在本单位认真组织评选和推荐,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评选: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和预评审确定正式参评人选,同时进行网络公开展示,组织评选汇报,通过评委评审、学院互评、网络投票等方式确定最终获奖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自强之星”申报表;
(二)事迹介绍1500字以内,生活照1张。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根据评定结果,学校发文对当选的10名“自强之星”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2000元/人。
第十条 学校通过上网、上报、上墙、进橱窗、进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强之星”的先进事迹,营造学习典型的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自强之星”在校期间如受到纪律处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