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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531日校长办公室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765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资助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科学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  政府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结余部分统筹用于学生资助。

第五条  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金按照每年4%-6%的比例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校内无息借款等。

第六条  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金按照校、院两级划拨,学校掌握部分主要用于全校统筹和临时政策性资助,学院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日常学生资助。

   

第七条  学生资助款通过银行打入受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严禁进行二次分配等。遇有现场慰问等特殊情况时,可以少量发放实物,但须履行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手续。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档案。档案主要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文件、学生申请材料、经费发放明细表及其他经费支出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资助学生,不得用于学生活动等非资助工作,也不能将学生活动、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
   
第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及全校师生监督。如发现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学生资助经费划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细则,并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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