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成长成才,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资助工作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资助育人”的工作理念,以资助为手段,以助学为目的,以育人为根本,拓宽资助渠道,全面整合资源,加强思想教育,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符合我校实际、校内外共同参与、校院班三级实施的大学生资助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学生资助工作与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与促进大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相结合,与促进学校稳定与发展相结合。
第三条 资助工作主要目标: 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实现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化,确保资助体系全员覆盖;全面整合各种资源,实现资助方式多元化,确保资源统筹均衡;全面制定各项助学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确保助学合理公正;全面实施教育计划,实现育人全程化, 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四条 资助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多元混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和班级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纪委、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和财务处副处长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
(三)领导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立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资助中心设立主任1名,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由4-6人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领导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徽省及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组织各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
(四)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组织申请、校内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
(五)做好各类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定与发放,以及“绿色通道”的开通与管理工作。
(六)做好勤工助学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素质拓展工作。
(八)建立资助工作信息平台。
(九)考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生资助校内专项经费的核算及各类校外资助资金的划转。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位资金的确认和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代扣工作。
(三)负责各类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学校负担部分的划拨。
(四)配合学校和社会其他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工作组设秘书1人(由专职辅导员兼任),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做好本院各类资助项目的宣传、评选、推荐等工作。
(三)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工作。
(五)做好本院资助工作的材料收集、整理与建档等管理工作。
(六)做好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应通过民主推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内至少公示2个工作日,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做好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工作。
(二)做好本班级各类资助项目评选的组织宣传、材料收集、民主推荐等工作。
(三)做好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我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省划拨的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款。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用于:
(一)发放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二)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
(三)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在学院、班级中平均发放或用作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等其他用途。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奖助学金为导向,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社会资助为补充,奖、贷、勤、补、减、免并举的,全方位、多元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包括:
(一)助学贷款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每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政府资助
(1)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3档,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三)学校资助
1、奖学金。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按学生数的5%评选;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按学生数的10%评选;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按学生数的10%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新生,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勤工助学。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基金,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发放酬金,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特殊困难补助。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基金,为遭遇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补助。
4、学费减免。学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特困生减免学费。
5、“绿色通道”。学校在新生入学期间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四)社会资助
1、社会奖助学金。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学校师生员工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友资源的优势,努力实现每个学院每年募捐50万元资助基金的目标。
2、社会定向资助。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学校师生员工捐资定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解决上学的困难。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等情况,按照“因人施助”、“适度资助”、“鼓励自助”的原则,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制定合理的资助方案,实行不同的组合资助。各种困难补助金(助学贷款除外)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评审机制与流程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三级公示”的评审机制。
(一)学校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事宜。
(二)各学院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项目的民主评议及推荐工作。
(四)学生资助项目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班级拟推荐名单,并在全班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材料报学院工作组。
(三)学院工作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四)学院工作组将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报资助工作办公室。
(五)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组审定。
第十八条 在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项目的评审要严格按照学校资助项目的评审机制和评审程序进行。学院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奖助项目名称、奖助学生名单及金额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心理疏导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帮困助学与思想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与心理疏导,帮助其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贫困大学生成长汇报活动,鼓励他们将自获得奖助学金后的感受、成长的过程在班级、在学院、在学校进行汇报,既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又教育其他学生珍惜奖助机会、懂得感恩、学会自强 。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开展校“自强之星” 演讲及评选表彰活动,深入挖掘在国家资助政策帮助下成长成才的优秀大学生,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以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艰难、刻苦学习、自强自立、发奋成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受助学生参加“自强社”,坚持“传递社会关爱,锻造自强之才”的宗旨,秉承“关爱”、“自强”的主题,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感恩回报意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院通过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举办诚信知识讲座、借款毕业生还款计划确认仪式等形式,加强对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以提高其履约还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习状况和就业状况,对有心理问题、学习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学生要倍加关心、主动帮扶、积极疏导,确保其健康成长。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各类奖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学校领导组将采取座谈、调研、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处理力度。
(一)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在贫困生认定、资助回访等过程中接受家长或学生请客、贿赂者,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三)对利用学校资助资金挥霍浪费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当年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资助工作,调动各学院资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校资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确保资助政策惠及每位困难学生,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资助工作考核。学校对评选为资助工作先进学院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学院将责成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