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宣传国家的资助惠民政策,将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关爱送到贫困学生家中,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和资助育人工作,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回访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和省资助中心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回访(以下简称“回访”)工作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资助相结合、务求实效和清廉节俭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回访对象主要是各类受过资助和办理助学贷款的全日制非应届本科生。重点回访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贫困地区学生,孤儿、残障、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等。
第四条 回访工作实行校、院、班三级回访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回访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校领导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回访工作的方案和制度,统筹协调全校的回访工作,并对学院回访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
(二)学院成立回访工作组,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学院工作组主要负责按学校要求制定学院回访工作方案,成立回访工作队伍,开展集中回访工作,做好回访工作总结
(三)班级成立回访工作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级学生骨干组成。班级小组主要负责做好日常性的回访工作。
第五条 资助回访坚持集中回访与日常回访相结合。集中回访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9月,由回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回访时间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回访工作内容:
(一)宣传、介绍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
(二)了解回访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并核查与认定困难等级是否相符;
(三)征求回访对象家庭对学校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回访对象受到的各种资助情况及其资助育人成效;
(五)开展慰问,可视情况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第七条 回访主要采用座谈、电话或信函、实地等方式进行。回访学生数不少于学院受助学生总数的30%,其中,实地回访的学生数不少于学院受助学生总数的5%。回访对象抽样要涵盖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贫困等级的学生。
第八条 实地回访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合理确定回访路线。各学院可在校资助中心协调下,根据相同的回访地点协同开展回访慰问工作,集中回访可与暑期社会实践慰问等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 实地回访工作中所产生的经费从学校和学院资助工作等经费中支出,学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经费支持。鼓励学院和班级募集社会化资金开展实地回访工作。
第十条 回访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发扬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作风,不接受家长吃请、不收受钱物、不做无原则的承诺,原则上不包车。
第十一条 回访工作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资助工作考核体系。学院要对回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要求提交回访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