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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7日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辅修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育资源,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学校辅修管理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报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期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获准兼修的其他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可以以专业方向的形式开设,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作为辅修专业,也可以设置学科交叉的应用型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每年上半年申报一次。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应涵盖专业基础和专业方向等主要课程。原则上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所需的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应在此基础上,包含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原则上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需的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审批后公布执行。

二、修读条件及招生录取

第四条  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隶属不同的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第五条  各辅修专业具体招生计划由学院制订,报教务处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凡本校在读的本科生,原则上入学一年后,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均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修读。

第七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报名表》,由相关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取得修读资格。辅修学费按学分收取,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缴纳。

三、教学安排与修读管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单独开班教学,开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

第九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由开课学院按学校的规定统一安排和管理,各辅修专业应编设临时班级,并安排一名班主任老师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安排在四个学期内完成。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和假期,考核统一安排在学校期末考试周之前完成。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各门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等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时,出现主修专业学习已经修读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时,辅修专业对应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但免修课程的辅修学费不退。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需要暂停辅修学习的,须由学生本人在辅修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辅修缓修申请表》,经辅修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辅修开课学院负责在辅修学习年限内安排缓修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辅修学习的,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辅修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辅修专业学习。中途终止辅修的,其当前学期辅修学费不退。

第十五条  辅修毕业论文(设计)由辅修开课学院交学生所在学院归入学生档案。

四、证书发放

第十六条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已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后又完成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已获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主修专业已经毕业(或结业),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可发给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单。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原《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教字〔201117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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