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7日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学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以及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考试工作组,全面负责学院考试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考风考纪工作检查领导组,开展全校的考试巡查和试卷安全保密检查。学院要相应成立检查组,负责本院的考风考纪检查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教室管理、设备维修和校车安排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考核方式
第七条 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分值比例和评分标准(附件1),特别要对非闭卷考核方式进行审核。开课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课程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于学期初告知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课程考核要贯穿到教学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平时考核、期末考核两个阶段。
平时考核应不少于2种评价方式,如考勤、平时作业、课堂提问、演讲、期中考试等。其中,考勤为平时考核必选方式。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5的,考勤成绩以零分计算;旷课累计达到1/3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方式可包括卷面考试、机试、调研报告、课程论文、情景面(口)试、说课、讨论、技能测试、作品展示、汇报表演等。
第九条 重(缓)考采用与该课程上学期期末相同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四、命题与命题质量检查
第十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基本要求,涵盖课程主要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其中综合分析应用能力试题分值比例要不低于总分值的30%。
第十一条 试题应难度适当,题型多样(闭卷考试应不少于4种),题量适宜,分值分布合理;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为90分钟)。
第十二条 试卷原则上从试卷(题)库中调取,要求格式统一(附件2),表述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各题分值明确,试卷卷面较长的可设计答题纸。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课程要求同时提供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覆盖面、难易度及题量应基本相当,题型一致,且相同内容题目不得超过20%;同时,同一门课程连续两年内原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 命题结束后,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试卷、评分标准的审定。学院应成立以教学院长为组长的命题质量检查组,对本院试卷进行审核,并填报《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附件3)。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要建立相应的试卷(题)库。学院应加强试卷(题)库建设工作,逐年增加、更新维护,以实现考试命题的标准化、科学化。
五、试卷印制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各学院试卷印制工作。学院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两周将送印单(附件4)、A、B两套试卷送至指定印刷点。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为期末考核用卷,另一套学院封存备用(未启用的可作为该课程重、缓考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试卷送印、校对,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学院和印刷部门要做好试卷交接手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严防泄题、遗失等。
第十八条 印刷部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试卷安全保密制度,安排专人印制和交接试卷,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如期交付使用。
六、考务安排
第十九条 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编排时间和地点,其余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公共课程,除任课教师外,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监考人员,学生人数超过80人的安排3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缓)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缓考审批和考务工作由教务处协调、学院具体实施。有关重考、缓考、重修的资格和要求如下:
1. 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除外)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考或重修,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仅有一次重考机会(第七、第八学期首次修读的课程除外),重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实验、实践类课程不及格的不能重考,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选择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无故缺考(旷考)或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考试违纪或作弊以及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必须重修。
2. 选择重考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重考确认;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考机会,必须进行该课程的重修。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内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
3. 重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学院认定替代课程进行重修。
4. 学生在第七和第八学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除外),如成绩不及格且无法重修,经学生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将在第八学期期末安排一次考试。
5. 学生不得重修或重考已及格的课程。
6.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再安排重考,必须进行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二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辅修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之前完成,具体考务工作由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若有违纪行为,分别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考场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学生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每两个学生之间至少要有一个座位的间隔;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其它任何物品(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课本、书包、笔记、字典、自带稿纸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讲台区域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课桌内。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学生在可视范围内发现桌面等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文字,必须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并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但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学生若提前交卷,应在监考人员清点完毕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反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重考:
1.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
2. 携带手机并开机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其他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重考:
1. 利用手机查看考试相关内容的;
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 在可视范围内的任何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 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电子设备、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6. 借故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 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的和被代考的;
9. 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10. 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八、监考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领取试卷,并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场进行严格清场,督促学生将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安排考试座位,查验证件;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当众拆封、清点试卷,于开考前3分钟发放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对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禁止其入场,并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装订错漏提出疑问时,监考人员应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并如实填写《考生违规告知书》。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不准在考场内聊天、吸烟、接打手机、阅读书报,不做任何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做详细记录,并于考试当天将试卷、《考场记录表》《考生违规告知书》等送交学院。
九、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应按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规范阅卷,按时完成试卷评阅工作。有两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原则上要集中阅卷。
第三十八条 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每小题和大题只写得分,不写扣分。每大题题首分数不出现小数(四舍五入取整),各小题可出现小数(小数不进位)。
第三十九条 题中的每一步骤按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给实得分。某一整题未动笔答题的,应在该题上画一个大圆圈,大小要盖过该题所占页面的一半以上。
第四十条 每份试卷要认真复核,不能出现漏评或漏统等。评阅过程中,如果大题题首原记分有误需要改动时,应将错误之处打“×”,并在该大题题首附近空白处另画方框,写上正确的分数并签名。
第四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和记载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试卷分析、阅卷质量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均要进行试卷分析,撰写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阅卷和试卷分析完成后,任课教师按照试卷装订要求(附件5)整理试卷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学院。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教学院长为组长的阅卷质量检查组,对本院试卷评阅及整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阅卷中出现的错改漏改、错统漏统等阅卷行为和试卷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情况,应要求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阅卷及试卷整理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6)报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按要求整理试卷、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四至六年;试卷保存到期后须经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销毁。
十一、附则
第四十六条 体育术课、美术术课、音乐术课、外语口试等特殊课程的考核,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和课程的特点制定有效、合理、科学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原《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55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核计划书
2.试卷样式
3.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
4.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送印单
5.试卷装订要求
6.安徽师范大学课程考试阅卷及试卷整理情况检查
汇总表
相关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