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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7日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任课教师根据不同课程考核要求分别进行评定。

1. 理论课程:根据开课前确定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评分参考(答案)评定各项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比例要根据课程实际情况设置。

2. 实验课程:实验课程可设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实验考核成绩评定办法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实验课程考试、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修订)》实行。

3. 实践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和答辩情况等综合评定。实习(实训)成绩根据学生的实习(实训)表现、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单位意见等综合评定。劳动实践、军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由开课部门根据学生在该实践环节中的态度、表现、指导教师意见、效果等综合评定。

4.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异常、特型以及病、残、弱等学生,可申请学习健康与保健课程。课程考核评定的成绩可视为体育课成绩。

第二条  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试考查课程(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原则上按百分制记分,实践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和实践环节)原则上按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

五级制和二级制换算百分制标准如下:

百分制

95

85

75

65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制

/

合格

/

/

不合格

第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最高绩点为5. 0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1.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对应成绩绩点为0

2. 课程成绩及格以上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10-5

3.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4.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学课程的学分总和。

第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后,应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出现以下情况时按相应要求记载。

1. 课程考核时缺考、旷考、违纪、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记载。

2. 学生理论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含重、缓考)低于45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的,按59分记载;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3. 重、缓考课程的成绩由重、缓考成绩和上学期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记载,其中缓考课程按总评后的实际成绩记载。重考课程总评后成绩大于69分(含69分)的,按69分记载,小于69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在第八学期期末安排的第七和第八学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除外)考试中成绩按照卷面成绩记载,成绩大于69分(含69分)的,按69分记载,小于69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重考成绩需注明“重考”字样。

4.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5. 申请重修免听的课程,按期末成绩记入总评。

第五条  因转专业、辅修等特殊情况,拟修课程与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要求相近或相似,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学生需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直接根据已修课程认定其成绩。

第六条  学生因转学、借读、赴国外学习、退学后重新入学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课程成绩及学分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绩的录入与报送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完毕须认真核对后方可提交。平时成绩录入应在期末考试前完成,所有成绩录入提交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八条  论文、实习(实训)、缓考和重考的成绩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任课教师提供成绩完成录入工作。

第九条  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名确认后送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十条  开课学院组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院课程成绩进行复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学院反馈至任课教师及时修改。

第十一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必须收到任课教师提交的纸质成绩单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课程进行成绩单确认。

三、成绩的复核与更正

第十二条  学生如果对本人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有疑义,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并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因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漏登、录入错误和统分错误等原因致使学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修改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修改成绩时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携带课程试卷、原始成绩登记表和有关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进行审核修改。

第十五条  以下成绩不予修改:

1. 课程考核平时成绩;

2. 以论文、报告、设计等形式评定的课程成绩。

四、成绩的存档与调取

第十六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将教师提交的纸质成绩单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学院存档。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原始档案由开课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

第十八条  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二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自助打印系统打印成绩表;特殊情况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审核后到教务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成绩办理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出国成绩办理细则(修订) 》执行。

五、成绩的审查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及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教学秘书对学院整体成绩录入进度、成绩单审核确认及成绩归档等工作负责;分管教学的院长对全院所有成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按《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 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成绩;

2. 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成绩;

3. 不按照评分标准随意评定成绩或涂改成绩;

4.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54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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