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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业经2019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0年1月7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社交的公共场所,是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第二课堂,是实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阵地,是学生成长成才成功的重要平台,是事关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其他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寓管理的目标是通过高效的管理和周到的服务,努力将公寓创建成安全、文明、舒适、有序、和谐的学生生活家园。公寓管理涉及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牵涉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公寓总体管理协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运转和水电保障;负责学生公寓配套服务项目的引进、准入、管理与考核;负责学生公寓非物业管理范围和因素造成损坏的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添置;负责公寓物业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寝室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与投放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公寓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开展学生公寓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安保、消防等巡查和监管工作,并及时处理公寓内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的配备和更新。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行为教育管理,指导学院开展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安全教育、文明创建等工作;将学生寝室行为表现纳入学生集体与个人测评评优体系,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团委、学生会主要职责:在校团委、学工部(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指导下,校学生会负责组织推动宿舍卫生抽查、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学生的住宿分配及调配工作;负责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宿舍安全检查及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调查和教育。学院团委负责指导学院学生会具体开展寝室卫生、垃圾源头分类、文明寝室创建等日常检查评建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公寓物业职责: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卫生清洁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维修维护等,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寝室分配、安全文明检查和公寓文化建设,等管理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公寓是学校的后勤服务资源,后勤管理处应做好公寓房产资源清查和统计工作,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应于学校招生、学生转专业等工作结束后尽快将需要安排住宿学生的性别、专业等情况报送至后勤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协助后勤管理处制定学生寝室安排、调配方案。

第十一条  为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校指定的公寓。特殊情况需走读的,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并报送后勤管理处备案。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核准后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备案。特殊情况下,学校可采取相对集中住宿的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的楼号及房号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房源确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换房间和床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床位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报送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学生入住公寓后,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住宿的实际情况,对全校学生寝室实施统一调整,相关单位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因毕业离校,应持《毕业生文明离校及寝室验收登记表》至公寓楼办理点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寓。因休学、退学、赴国(境)内外交流交换学习、肄业、入伍等原因离校,应由本人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寓,住宿费按学生实际住宿时间计算。延长学制学生需要继续住宿者,须向学院提交延长住宿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报送至后勤管理处备案,并按时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用。学生复学再次入住时,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并按时缴纳住宿费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寓各楼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并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寓楼宇门定时开关,开门前、关门后出入公寓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登记而强行出入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管理员对早出、晚归或不归者须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寓禁止闲杂人员出入,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公寓,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证件登记后,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做到房间无人时及时锁门、关闭窗户。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危险物品;

(二)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三)在走廊、楼梯和过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物品,点明火,吸烟、乱丢烟蒂,乱抛瓶罐等;

(五)违规用电;

(六)打架斗殴;

(七)其他危害公寓管理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用电安全。不得擅自拆除、自增公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不得在寝室内外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不得使用未带断电保护的电源延长线(接线板);人员离开寝室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延长线(接线板)的电源开关,不得将手机、电脑、空调、电风扇等电器的电源线或充电器处于运作状态;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主要指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杯、电火锅、电吹风、热得快、打印机、洗衣机、饮水机、电冰箱、电水壶、加湿器等所有功率超过300W的电器,以及功率不足300W与烹饪蒸煮有关的电器)、产热电器(主要指电热毯、电暖器、电热袋、暖手宝、烘鞋器、电直/烫发器、蒸脸器等电加热器)和不合格电器(主要是指使用“三无”电器以及没有国家强制标准标识的电器)。对未在规定内的新型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须经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核实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并至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一律不得使用和存放寝室。

第二十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楼时,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员查验、许可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内发生被盗案件等情况时,所在寝室人员与公寓物业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按物业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员值班室登记,贵重物品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房间无人期间,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学生借用管理员所持的房间钥匙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四条  公寓物业负责管理公寓楼内的消防、安保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严禁损坏消防、安保等公共设施设备,如发现公共设施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且责任主体不明,按物业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要熟悉公寓楼内电源、水源、消防设施等控制装置及操作,熟悉消防救火程序,如遇火灾要及时扑救、报警,及时打开消防安全通道,有效组织学生逃离火灾现场。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务卫生由学生负责,要求如下:

(一)门窗、墙面、地面整洁、干净;

(二)物品摆放整齐;

(三)无蜘蛛网、积灰;

(四)阳台、卫生间整洁、无异味、无杂物堆放;

(五)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字和图片;

(六)水池、便池干净,无积水、无污垢。

第二十七条  公寓寝室内垃圾实行源头分类,由学生负责,寝室长为本寝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主要要求如下:

(一)容器设置。原则上寝室内自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三类垃圾桶(篓),每类垃圾桶(篓)数量根据寝室垃圾量确定;卫生间可单独设立垃圾桶(篓)。每类垃圾桶须张贴标识,原则上集中定位摆放。

(二)分类方法。寝室将打扫卫生、垃圾分类等统筹安排值日表并张贴,做到寝室内每个同学产生生活垃圾后,随手及时进行分类处理,投放到寝室内相应垃圾桶(篓)内;寝室值日生每天根据寝室作息规律、上课时间等,按时对寝室生活垃圾进行自查和再分类。

(三)定点定时投放。寝室值日生每天根据寝室产生的垃圾情况,于早中晚相应时间段,将分类好的垃圾分别投放到寝室楼附近投放点的相应容器中。投放点和投放容器之外不得投放、堆放垃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维护公寓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向公共场所泼水,不在公共区域堆放生活垃圾、废弃物品,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寝室卫生,尊重公寓保洁人员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在学生公寓内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

(三)传播、观看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饲养宠物;

(五)张贴未经许可的海报、广告、启事等;

(六)其它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秩序,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公共物品的非正常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或赔偿金额由公寓物业核算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学生按审核、批准的数额向公寓物业缴纳维修费用或赔偿金后,领取被维修或重新配备的物品。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配置的家具及设施设备是学校财产,学生入住公寓时,公寓物业应与学生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退房时如发现丢失或损坏,公寓物业应按购买价要求学生赔偿,否则公寓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寝室应注重在舍风、学风、卫生、安全等方面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提升寝室文化品位,积极创建文明寝室、卫生寝室等,营造健康文明、和谐友爱的寝室文化氛围,创造安全有序、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章  公寓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寓用水用电,坚持安全、节约、定量、有偿、限时、限额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公寓物业负责公寓公共场所的水电管理,严禁长流水、长明灯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寓水电实行定额管理办法,即定额内免费使用,超定额收费管理。各类学生定量无偿供给水电的具体额度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制定。

第三十九条  公寓的公共区域卫生由公寓物业负责。主要要求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明显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公共厕所无污垢、无杂物、无积水;

(三)公共洗脸间水池、地面干净,无积水、无乱倒剩饭剩菜现象;

(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

(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第四十条  公寓物品日常小型维护与维修由公寓物业负责。维护与维修的界定根据物业合同具体规定,并由公寓物业负责及时向学生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寓房间内物品损坏报修方式包含线上及线下报修两种方式,线上报修可登陆安徽师大后勤微信公众号进行寝室报修,线下报修可前往公寓管理员值班室或学生公寓物业服务中心上报寝室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寓物业依据合同对报修项目的维修责任主体及时分类,属于公寓物业范围内的维修,公寓物业应按时按质完成,做到小型维修12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即时抢修;不属于公寓物业范围内的维修由公寓物业负责及时书面报送后勤管理处或相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卫、信息等应不断完善学生公寓配套服务项目,不断优化学生住宿条件。学校适时推进学生公寓分区化、配套服务标准化改造提升工作。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原《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09〕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留学生等公寓管理规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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