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优质心理咨询服务,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坚持关注全体、注重差异的原则;坚持课内与课外、自助与他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体制机制建设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和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负责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指挥、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作为领导组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分管心理健康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对入学新生进行心理普查,筛查出有问题的学生,约谈并预警学院;
(四)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
(五)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七)指导、管理、考核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站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站具体职责如下:
(一)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二)及时将本院学生,特别是心理异常的学生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报;
(三)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四)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服务;
(五)指导、管理、考核各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在学生中成立心理协会,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
(一)心理协会具体职责:自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心理健康委员具体职责:掌握学生心理问题的简单辨别标准、朋辈心理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映本班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方案》(校学字〔2007〕15号)。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各项操作性规程,《个别咨询室管理规定》、《学生心理档案管理规定》、《个别心理咨询预约登记制度》、《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团体咨询室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学校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逐步达到中共安徽省委文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中规定的人数。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具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8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至少1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心理咨询师参加案例督导,专职咨询师采用团体督导的形式对兼职咨询师开展督导,专职咨询师定期参加上级咨询师的督导。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
第四章 教学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面向全校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选课,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设计心理健康课程体系,组织编写校本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材内容包括《基本要求》的主要教学内容。心理健康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设置2个学分,34个学时。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管理及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通过卡贴、宿舍展板、宣传手册、校广播台、橱窗、网站等途径,扎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载体建设。
第十九条 每年开展各种相关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为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特色服务。
第二十条 每年的5月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每年的宣传月设计不同的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六章 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或当面预约的方式预约心理咨询。个体咨询时间从周一至周日(节假日除外)。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每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团体辅导,其中发展性团体辅导不少于4个,治疗性团体辅导不少于2个。
第二十三条 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配备录音设备和专用文件柜,加强对电话咨询员的培训工作,指定或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和督导心理热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网络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和日常了解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对象。对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干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方案》〔2007〕15号文件,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院、芜湖市相关医院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给予心理支持与评估。
第八章 工作条件建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文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规定:学校要按不少于生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逐步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必备的接待办公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量室、心理阅览室、心理宣泄室等办公场地的基本建设,满足工作需求。
第三十一条 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