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26日
安徽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兼职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师发〔2008〕4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对象。本校青年教师(讲师及以下)、党政干部(科级及以下),综合素质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工作经历者优先选聘,青年教师、党政干部聘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四年),研究生聘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第三条 学校在本校免试研究生的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用于选留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他们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工作一年再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首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研究生不超过26周岁)。
(三)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甘于奉献,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等表达能力。
(五)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工作时间有保证。青年教师兼职辅导员每周授课时间没有超过6课时,党政干部、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没有兼任其他工作。
第五条 选聘程序。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学院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每年6月上旬,学院根据下一学年本院实际工作需要向学校报送需求计划,经学校审核并面向全校发布招聘公告后,由学院具体组织招聘;
(二)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选聘工作组,通过适当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等额产生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任,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0且不高于150人,学院全体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其工作职责与要求、日常管理与培养培训等参照专职辅导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每年对兼职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并与专职辅导员一并组织。各学院要根据兼职辅导员的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客观公正评价,并评定出考核等级。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经济待遇。兼职辅导员的津贴从学校下达学院的学生工作津贴中支付,由聘用学院根据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考核结果等核定。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实际经济状况,给予兼职辅导员一定的生活补贴。无行政级别的兼职辅导员,任职期间享受与专职辅导员同等待遇的通讯补贴。
第十条 教师、党政干部兼任辅导员的,在评定副高及以下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考虑。任职期间表现突出、考核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转岗手续,优先转入专职辅导员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将研究生担任辅导员纳入研究生助管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与校研究生工作部签订助管岗位协议书,统一管理,享受研究生助管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兼任辅导员满两年以上的毕业研究生且任职期间表现突出经考核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学校统一组织的专职辅导员选聘中,直接进入面试环节,并优先选聘。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予以解聘;在任职期间如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后果者,学校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2015学年起试行,此前担任兼职辅导员者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