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8〕48号
一、基本条件
(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二)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三)取得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及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和学生辅导员任职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1、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2、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3、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三年内不能申报;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五年内不能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者,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讲师职责,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聘任讲师职务:
1、获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聘任讲师职务: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累计满2年并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2、具备学士学位且硕士在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教育教学条件
(一)系统讲授或参与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所授学时至少须达到所授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一半以上。课程教案完备。教学考核测评结果必须达到教务处规定的教师系列测评标准。
(二)面向学生开设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内容的系列专题讲座或参与党校、团校的教学工作,注重在教学过程中以良好的师德、严谨的学风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同行和学生评价良好。
四、业绩条件
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发表1篇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研究论文;
(三)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实践工作条件
(一)具有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生为本,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任现专业职务以来辅导员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全面负责或参与一个专业或班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持或参与学生工作文件的起草或规章制度的制订,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手册、班日志等工作日志记录完整,内容详实。
(三)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定期开展面向学生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任现职以来组织指导的一项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策划方案和活动总结一份。
六、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学术文章;著作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二)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受聘者需与学校签订在现岗位继续服务至少满三年的聘任协议。
(四)本条件涉及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是指列入教学计划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相近的通识课程。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或指导学生在相关竞赛、评选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等荣誉的可折算为1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省级论文。每人最多折算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