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8〕47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合《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师发〔2008〕42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含研究生,下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一)专、兼职学生辅导员;
(二)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三)组织部(党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等单位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领导。
二、岗位设置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岗位。
(二)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依据,根据学校核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人员编制数,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
三、聘任条件
根据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以及管理与考核办法,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学校单独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着重考核应聘人员的工作实绩。
四、聘任程序
(一)申报人提出拟应聘职务申请。
(二)申报高级职称人员代表作送审鉴定,鉴定结果连续两年有效。
(三)学校组织对申报人进行教学考核。
(四)申报人进行公开述职。其中,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由学校组织在有关范围内述职,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在单位内部述职。
(五)申报人材料在各单位公开展示一周以上。
(六)各单位进行评议推荐。
(七)学校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八)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五、聘任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15-17人,具体负责聘任工作。成员为有关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正高职专家。
(二)学校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各单位成立考核推荐小组,成员为5人左右,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高职专家。
(四)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聘任工作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决票中同意票必须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其审定结果方为有效。
(五)在聘任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如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聘任组织的有关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若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则应在讨论时回避。
六、其他
(一)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请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满三年以上,且研究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原则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与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同时进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在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人事处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