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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皖教助函 〔2010〕23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文本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的使用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合同文本》因预留银行印签,具有法律效力,应比照票据管理,指派专人保管。

    二、《合同文本》由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于每年受理工作开始前印制。印制数量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资助中心上报使用计划数后提交省分行,并制定分解方案。

    三、《合同文本》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专人领取,并携带《合同文本签领表》(见附件1),同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县级资助中心之间《合同文本》的余缺调剂必须征得省资助中心同意并在系统中备注,不得随意进行调剂。

    五、《合同文本》实行套打。打印前,应确保开发银行基层业务系统内数据准确。打印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确须修改,应先修改系统数据,在修改合同,且修改不超过2处,否则应重新打印。

    六、《合同文本》作废后,应作明确标记,并随剩余《合同文本》一并上交省分行,不得私自销毁。上交时需填写《剩余合同文本回收登记表》(见附件2)。

    七、《合同文本》使用情况应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适时、准确填报。

    八、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将视情扣减《合同文本》数量直至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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