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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教助 〔2011〕2号

各市教育局、民生办,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职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由省民生办印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以及民生工程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38号)、《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依据《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并参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资助资金管理,按时足额规范发放;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等。对普通高校和各市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评分要求分别制定,详见附表。

    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前,各普通高校、各市须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日常工作考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普通高校、各市对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和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专项考核以抽样验证为主,主要通过核查资料、实地查看和走访资助对象等方式进行。

    对普通高校和省属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逐校进行。

    对各市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实行随机抽查。市辖县(区)在5个及以下的,抽查1个县(区),市辖县(区)在6 个以上的抽查2个县(区);抽查市、县(区)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各1所,民办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各1所。被抽查县(区)和学校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检查组出发前随机选定。市本级和所抽查的县(区)考核得分各占50%。所抽查的县(区)超过2个,以平均得分作为县级得分。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90分。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赋分及扣分均以实证材料为依据。各市考核得分包括市属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得分。其中有市属高校的,对市属高校考核结果(2所以上取平均分)按4%折算,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考核结果(2所以上取平均分)按96%折算计入所属市考核总分,最终考核结果不保留小数。

    第七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地抽样验证,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公布各普通高校和各市考核成绩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省教育厅对各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单项考核成绩。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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