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视为故意欠费:
1、家庭经济困难但不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2、已经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但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申请材料未通过银行审核的(如不按规定提供材料、不填写真实信息等);
3、将家长或亲友提供的学杂费挪作他用,致使不能如期缴纳学杂费的;
4、通过参加勤工助学获得报酬或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在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后,有能力支付部分或全部学杂费而拒不缴纳的;
5、生活不够俭朴,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认定其家庭经济不困难的。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学院 财务处
二OO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