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涉及学生相关信息及其在校期间的经历,是学生档案中一项重要材料。 现就填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填写。各学院于5月10日前至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领取《登记表》(一式两份)。毕业生在填写前要认真阅读《登记表》“填表说明”,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端正,无错别字,无任何涂改。“班级意见”“辅导员意见”栏,须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班长、辅导员填写个性化意见。
二、审核盖章。学院对《登记表》填写内容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后,安排专人统一盖章。其中,“学院意见”栏盖学院公章,“学校意见”栏于6月20日前至学生工作处秘书室盖章。
三、提交归档。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和归档工作规范,安排专人分别及时提交《登记表》至学校档案管理专门机构归档。
学生工作处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