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8〕58号)、省教育厅学生处文件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2017年9月1日前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处分对象
2017年9月1日前受到学校处分的在校本科生。
二、解除处分程序
(一)个人申请(6月18日前)。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件1)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6月19日前)。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分别填写班级评议和辅导员意见;
(三)学院初审(6月21日前)。学院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后,对照《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校办字〔2017〕39号)相关条款,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学生思想汇报、是否解除处分初步意见(附件2,电子版同时报送)等材料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校审核发文(6月25日前)。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院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校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三、工作要求
请各学院务必从关心关爱学生成长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对学生受处分以后的学习、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做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于6月22日上午12:00前报送相关材料。
教务处联系人:董书宝 联系电话:0553-5910081
电子邮箱:308266855@qq.com
学生工作处联系人:王亚男 联系电话:0553-5910091
电子邮箱:ahnuxgcglk@126.com
特此通知。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doc
附件2:学院初步意见(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