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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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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十佳辅导员”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各相关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十佳辅导员”评选表彰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安徽师范大学“十佳辅导员”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3号令)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根据《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师发2017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评优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本科生专兼职辅导员,评选表彰工作每年一次。

第二章  评选名额和条件

第四条  “十佳辅导员”每次限额评选10人。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求真务实,深入课堂、公寓、网络、活动现场等学生一线,工作业绩突出,所带班级获校“十佳班集体”等校级及以上集体奖项,本人获得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奖项。

(三)能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工作新方式、新载体,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职业化和专业化能力,有较为典型的经验、创新性成果或突出业绩,积极申报校级以上学生工作相关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学生工作论文。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工作培训。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所带班级学生在评选周期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且本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六)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及以上,学年辅导员工作考核为优秀等级,且评选当年仍在辅导员岗位上。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协调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推荐。学院依据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结果推荐优秀等级辅导员参加评选(辅导员人数10人及以上的可推2名,其余限推1名),并组织填写相关表格,撰写事迹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组织评审。学校召开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结合上报的事迹材料和日常工作表现,遴选确定”十佳辅导员”候选名单。

(三)名单公示。学校对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向“十佳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十佳辅导员”每人奖励2000元,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全省先进个人评选。

第五章    

第十条  因病假(工伤除外)、出国探亲、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或选派外出挂职累计达6个月的,事假累计达3个月的辅导员,不参加当年评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学工部20108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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