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组织部 人事处 学工部 研究生院
2019年10月8日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专职辅导员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专职辅导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和有序流动,根据《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师发﹝2017﹞59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管理规定》(校人字﹝2018﹞78号)相关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应按计划攻读博士学位,每年每个学院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数不超过1人,全校每年攻读博士学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
(二)辅导员工作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其中“优秀”等级不少于1次;
(三)所带班级获过校级“十佳班集体”或优秀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
获得省级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辅导员)、校级“十佳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或在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大赛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连续两年考博未被录取的,暂缓1年申请。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职辅导员每年11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推荐。学院党委合理制定辅导员进修计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和学校相关规定推荐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
(三)学校审批。学工部结合专职辅导员配备、工作考核和当年报考人数等进行遴选,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批准。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手续、待遇、要求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生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